韩卫星(云安区石城镇托洞上山洞韩卫星石材废渣堆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19-10-10 17:07 来源 :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浏览次数 : 24578次字号:

 

云安环罚字[201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韩卫星(云安区石城镇托洞上山洞韩卫星石材废渣堆场)

负责人韩卫星

身份证号码:******************

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廖屋巷2号之二403室

韩卫星(云安区石城镇托洞上山洞韩卫星石材废渣堆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石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云浮市云安区石城镇托洞上山洞韩卫星石材废渣堆场进行检查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建有5个堆放石材池浆的浆池,5个浆池均堆放着大量的石材废渣池浆(约1500m³),其中一个池浆的围墙已崩塌,有较大量的石材池浆流入旁边的一条河流,侧引水渠呈乳白色,经询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该建设项目原本是高速公路的搅拌站,原来就有5个浆池,于2018年10月1日与场地主叶国雄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于11月下旬开始堆放池浆,并投入生产,总投资18万元,占地面积约14亩。现场已拍有相关照片为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201962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我局2019623《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3、我局2019628《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4韩卫星身份证印件一份;

5石材废渣堆场租赁合同印件一份;

6、现场取证10张

7、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99号)及送达回执各份。

我局于2019920日向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8,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石材废渣堆场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依法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19109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